股东通讯政策

本公司已采取以下方式向股东发布企业通讯附注1

    • 一次性通知将以印刷本或电子方式个别发送给股东附注2,告知他们企业通讯将以电子方式发送给他们,除非相关股东选择以印刷本形式接收该等企业通讯,并会要求他们向公司提供其电子联络方式 附注3
    • 所有未来企业通讯的英文版和中文版将在公司网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上提供(「网站版本」),以代替印刷本。
    • 对于可供采取行动的企业通讯附注4,如果已向本公司提供了有效的电子联络方式,本公司亦将以电子形式个别向股东发送相关通讯。如果股东没有向公司提供电子联系方式,或提供无效的电子联系方式,公司将以邮寄方式向股东发送可供采取行动的企业通讯 。
    • 本公司将向提供无效电子联络方式的股东发送企业通讯的印刷本(包括要求提供股东有效的电子联络方式),但这可能会导致延迟发布企业通讯。
    • 本公司将应股东要求,免费向股东寄送企业通讯的印刷本附注5。该指示将一直有效,除非被撤銷、取代或在收到该指示后一年内到期。
  • 若本公司拟就发布企业通讯采取任何新安排(例如改变发布方式或采用不同的电子发布同意机制),将会以印刷本或电子方式向股东个别发出一次性通知附注2 (a)通知他们新安排(实施前)及(b)征求股东的电子联络方式。
  • 上述向本公司股东发布企业通讯的方式可能会依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及适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时修订。

附注:

  1. 「企业通讯」包括本公司发布或将予发布以供其任何证券持有人或投资大众参照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a) 董事会报告,公司年度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以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 (b) 中期报告及(如适用)中期摘要报告; (c) 季度报告(如有); (d) 会议通告; (e) 上市文件; (f) 通函; (g) 代表委任表格。
  2. 如股东先前已同意以特定电子方式收取通知。
  3. 收集电子联络方式的目的是为了向股东发送企业通讯。股东有责任提供有效的电子联络方式。若本公司向股东提供的电子联络方式发送企业通讯而未收到任何「无法送达」讯息,本公司将被视为已遵守上市规则。股东应注意向本公司提供无效电子联络数据的后果。
  4. 「可供采取行动的企业通讯」指任何涉及要求本公司股东指示其拟如何行使其有关股东的权利的企业通讯。
  5. 股东可透过(i)以书面向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或(ii)透过电子邮件发送至 ir@impro.com.hk, 提出要求索取本公司企业通讯的印刷本(注明其姓名、地址及要求)。
  6. 寄送本公司的企业通讯印刷本给海外股东时,将尽可能以空邮付寄或采用其他不致较空邮为慢的服务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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